热资讯!公证书证明了什么?司法鉴定确认了什么?这样厘清制度边界
2025-12-29 09:14:11 来源:厦门日报

厦门网讯(本组文/厦门日报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林剑芳 廖慧群)“明明做了公证,为什么还有争议?”

“鉴定结果我不认可,为什么投诉了也没用?”

日常生活中,围绕公证和司法鉴定,不少人往往会有这样的疑问,感觉结果和自己的初衷相去甚远,选择向司法行政机关咨询和投诉。而在实际处理过程中,不少当事人发现,自己的投诉并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受理范围。那么,问题究竟出在哪里?


(资料图)

“关于公证和司法鉴定的不少疑虑,并不是制度‘不管用’,而是对公证、司法鉴定的功能和边界存在误解。”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公证和司法鉴定,都是重要的法律制度,但它们各自证明什么、不证明什么,能解决什么、不能解决什么,需要有清楚的认识。

【公证】

证明的是“特定事实”

不是“盖章即背书”

正确使用才有效力

前不久,厦门某小区在更换物业过程中,业委会组织业主投票。为增强程序公信力,业委会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。

公证事项很明确:对寄出选票1200张这一事实进行公证。

然而,投票结果公布后,部分利害关系人却提出质疑:选票是谁寄的?投票过程有没有被干预?结果是不是公正?随后,有人向市司法局投诉,认为“公证不公”。

那么,公证机构在更换物业的过程中做了什么?又没做什么呢?市司法局在核查后发现,这起投诉的核心,并不在于公证行为本身是否合法,而在于对公证事项范围的误解。

“这次公证,只针对‘寄出选票1200张’这一客观行为。”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解释,“公证机构并未对寄出的选票最终认定的投票数进行证明,因此,更换物业的整个投票程序、投票结果并非公证的证明范围。”换句话说,公证书证明的,只是“确实寄出了1200张选票”,并不等于对投票全过程作出合法性、真实性的背书。而投诉中涉及的投票组织、统计方式、结果认定等问题,已经超出了公证事项范围,也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行为的监督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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